法院:管理机构未做好安全保护措施,未成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小郑是年人一名轮滑冰球运动员,在集训期间,训练不幸被其他运动员意外击中左眼并致残。意外应该由承
近日,受伤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训练意外致残引发的致残责任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侵权
案件回放:
训练中被击中左眼致残
2022年4月,未成12岁的年人小郑经选拔作为某代表团的轮滑冰球运动员参加比赛,自此小郑便开始在某中心的训练轮滑冰球训练场参与集训。这原本是意外应该由承件值得高兴的事,不料一场意外却从天而降。受伤
2022年7月8日,致残责任在训练过程中,侵权因教练未强制要求队员着全套防护装备进行训练,未成当15岁的运动员高某向球门击打冰球时,竟不小心击中从球门经过的小郑,造成小郑左眼挫伤、外伤性黄斑断裂、左眼脉络膜外伤月牙形破裂等伤害,最终鉴定为左眼十级残疾。
“孩子才12岁,现在眼睛成了这个样子,以后生活学习怎么办?”对于这样的结果,小郑及其家人均表示难以接受。随即,小郑父母便向教练员所在的某体育公司、运动员所属团体某中心以及运动员高某讨要说法,但三方各执一词,都认为与自己无关。无奈之下,小郑父母将三方告上法庭,判令三方连带赔偿小郑训练、受伤的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
案件结果:
某中心、某体育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培训机构对在培训期间的未成年学生负有保护、管理职责,其有义务保障教学场所的安全性,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小郑为某中心轮滑冰球运动员,为备战轮滑冰球比赛在体育馆内参与集训,某体育公司通过与某中心共建的模式,指派专业教练员现场组织集训。双方都有责任为小郑提供相应的训练环境,配备专业教练员提供技术指导、安全保护。
此外,轮滑冰球作为一项体育运动项目,训练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危险性,必须佩戴护具才能参与训练。然而,在事发当日,所有教练员并未要求参训人员必须佩戴护具,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应当对小郑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高某作为未成年运动员,是在教练的安排下进行训练,参与训练系经过教练允许,对小郑的损害结果并无过错。因此,小郑的损失应该由某中心、某体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由某中心、某体育公司连带赔偿小郑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做好安全管理 保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因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本案中,在明知运动员训练存在较高危险性的情况下,某中心、某体育公司未及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在教育管理上存在过错,造成未成年人受伤,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保障教学场所的安全性,特别在为未成年人提供具有潜在危险的项目时,一定要做好护具保护,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以防因疏忽带来的伤害和遗憾,避免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家长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除了重视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培训价格外,也不要忽略了对教育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的考察。
匡丽娜 方钥
本报记者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