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泉州公司被罚款2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还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转移执行并撤销前罪缓刑,财产两罪并罚。对抗昨日上午,被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款万被告人曾某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泉州
海都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公司2014年5月5日,转移执行丰泽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鞋业有限公司、财产某鞋材有限公司、对抗曾某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罚同年7月28日,款万在法院的泉州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于当日生效。后被告某鞋业有限公司及曾某乐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尚有本金450万元未还。2014年10月17日,法院依法裁定采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等手段进行强制执行。
而当法院电话通知曾某乐领取相关法律文书时,曾某乐却以人不在泉州为由,拒不领取。几乎与此同时,该鞋业有限公司及曾某乐迅速将名下商贸城及店面的管理、代收租金、出售等处分权、收益权委托给第三人,并于当日到公证处公证。同时,又将该公司持有的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97.5%的股份以19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曾某海(系曾某乐的儿子,另案处理),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曾某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曾某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最终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