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公布了《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国税通知》下称“通知”,对股权激励计划中个人所得税的总局征收方式进行了明确。
根据通知,加强监管个人因任职、税种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全面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国税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总局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加强监管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税种收益,是全面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国税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总局
此外,加强监管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税种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全面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通知强调,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
据了解,上述通知明确了相关税收额的计算公式,同时确定了相关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日期和纳税额确定时点。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而限制性股票应在其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