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价才能选座?中消协:不应成为航司“行业惯例”
春运在即,行业惯例民航选座额外收费的选座协问题引发公众热议。一些航空公司以“行业惯例”为由,中消在选座这一基本服务中引入加价机制,应成将靠窗、为航靠过道或前排等座位锁定,行业惯例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选座协今日(13日)下午,中消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发文对该现象进行评论,应成表示“加价选座”限制了消费者的为航选择权,侵害消费者的行业惯例知情权,违背公平交易的选座协原则,侵蚀市场秩序,中消不应成为“行业惯例”。应成
购票后选择座位是为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消协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即与航司签订了合同,航司承担公共航空运输的职责,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座位。航司售票时已经区分头等舱、公务舱、经济舱,不同时间段购票还有不同的价格,售票时已考虑了各种不同的因素。消费者购票后所享权利理应是确定的,理应有权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座位。
中消协强调,航司人为设置门槛,将座位选择与额外付费挂钩,迫使消费者为基本的乘坐需求额外支付费用,人为缩限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航司不应将“信息差”作为盈利手段
面对航班“锁座”的疑问,有航司表示,这一做法是为了飞机的配重平衡,也是为了紧急疏散时的安全考虑。但在执行层面,航司的做法却与法律背道而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加价选座”本质上是一种额外收费行为,许多航司在这方面的规定模糊隐晦,既不明确哪些座位需要加价,也不说明加价标准如何制定,消费者在购票时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撑,等到值机时才发现想选的座位都需要付费。
中消协认为,掌握“最终解释权”的各家航司不应将“信息差”作为自己盈利的手段。这种行为无疑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
“加价选座”缺乏定价基础 航司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确定价格应有对应的实质服务。中消协认为,不同舱位定价不同是因航司提供的服务不同,而经济舱提供的服务是相同的,却要求消费者加价选座,这本就缺乏定价基础。
消费者付费购票已为航司提供的运输服务支付对价,根据长久以来的交易惯例,消费者对于座位是“先到先得”,不用另行付费。中消协强调,航司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双方中具有较强话语权的一方,消费者缺乏与之议价的能力。航司推出加价选座模式,从“先到先得”惯例向“付费者得”试水,是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将原本免费的基本服务变为自行创收的手段,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
航司企图重新定义“行业惯例” 将侵蚀市场秩序
中消协认为,“先到先得”一直是民航业约定俗成的选座规则,近几年来,一些航司却以“加价选座”为手段,以“安全飞行”为借口,不断试探消费者的底线。这样擅自加价的行为如果不加以遏制,将影响整个消费市场的风气,其他商品或服务在一定条件下都有可能在定价之外另行区分情况加价销售,从而演变成为一种不公平的所谓“行业惯例”,侵蚀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
中消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主动作为,强化行业引导,规范经营行为。消费者在遭遇各类侵权行为时可积极向消协组织或主管部门投诉,推动消费市场保持公平、透明的健康发展轨道。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朱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