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外汇外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局规接投通知》(下称《通知》),以此规范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行境进一步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资外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和分析工作。汇管《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外汇外直
根据《通知》,局规接投具有法人资格的行境境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资外股份制商业银行、汇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汇外直外资法人银行、局规接投城市商业银行、行境农村商业银行、资外农村合作银行等境内银行均被纳入管理范畴。汇管
《通知》取消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购汇核准手续;明确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注销及结汇核准等业务的办理程序;规范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利润汇回、减资、清算及转股等事项;明确境内银行在《通知》发布前已从事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应履行的登记备案手续。
《通知》要求,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产生的利润不得单独结汇,应纳入银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2009年7月,外汇局宣布,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